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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就业报到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16 10:12   点击:   来源:51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便民,提高效率,规范有序地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浙江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
 
  第三条浙江省教育厅(责任处室为学生管理处,下同)在空白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报到证”)上套印“浙江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授权浙江省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办理报到证打印、签发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浙江省教育厅全面负责报到证管理工作,包括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派遣中的重大和突发事件、核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审定就业方案、核销报到证和指导全省派遣工作等。
 
  第五条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浙江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毕业生报到证的发放、登记、补办和毕业生改派等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指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统一操作全校报到证的打印、签发工作,学校二级学院只负责信息审核。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浙江省教育厅将套印“浙江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的报到证全部移交给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八条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参照各普通高等学校上报的生源统计数据,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审核好的生源信息发放报到证,并按学校逐一编号登记备案。
 
  第九条各普通高等学校领取套印的报到证后,落实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每份报到证的去向都要登记备案,以便核查。切实做到一个毕业生只签发一份报到证、一个学生只打印一次报到证。
 
  第十条各普通高等学校须先集中上报就业方案,同时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登记核对等工作后,方可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打印、签发工作。特殊情况须经浙江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打印、签发。
 
  第十一条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严格审核毕业生生源信息,按照“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管理系统”中已经设定的报到证打印模板先复印试打,调整到最佳状态后,再进行正式打印。
 
  第十二条报到证内容的填写必须准确、规范,不得手写或缺项,特别是涉及学校名称、学历等字段,必须与毕业证书完全一致,特殊情况须在备注栏内注明。不规范的报到证不得打印、签发。
 
  第十三条报到证签发日期必须是毕业证书落款日之后,报到期限为两个月。秋季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到期限为:当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若毕业证书上落款时间晚于7月1日,则报到期限从毕业证书落款时间后开始,期限仍为两个月。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只能办理毕业生初次派遣的报到证打印、签发工作。目前不授权各普通高等学校操作毕业生就业改派。
 
  第十五条各普通高等学校因打印等技术问题引起的报到证作废,不得自行销毁作废的报到证;因作废等原因致使报到证数量不够,允许各普通高等学校到就近校园工作站或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废换新,双方均要做好报到证以废换新的核实、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各普通高等学校打印、签发毕业生报到证工作于当年9月1日前全部结束,9月1日对就业报到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数据上报工作,同时将多余(包括作废的)报到证在登记备案后,交回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改派、报到证遗失补办等手续仍按照原办法到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八条 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如结业生等)要求当年派遣的,需要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知照浙江省教育厅后方可打印、签发毕业生报到证。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如升学等)未开报到证,各普通高等学校在统计后需将剩余的报到证上交到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浙江省教育厅在毕业生派遣工作期间派员到各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方案和报到证打印、签发工作的抽查调研,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做好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普通高等学校存在就业情况虚假统计等违纪违规现象,一经查实进行通报;再犯者将建议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并调离岗位。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造成报到证打印、签发工作失误的普通高等学校,一经查实进行通报;再犯者将建议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并调离岗位;对造成重大失误、情节恶劣的将收回该校报到证打印、签发工作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前提下,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切实做好本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派遣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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