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1.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查阅有关人员档案;
2. 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出国等事由需要,查阅有关人员档案。
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单位阅档介绍信原件(必须申明阅档人姓名、人数、政治面貌;被查阅人员姓名和阅档理由);
2、 阅档人员工作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1. 至我中心档案服务窗口并出示单位阅档介绍信、阅档人员工作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 经审核符合阅档规定的,查阅人员在查阅人事档案登记表上登记、签字;
3. 档案管理人员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或档案中的部分材料,安排查阅单位到指定的阅档室查阅档案;
4.查阅完毕,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清点核对,确认无失散、无损坏后送回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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