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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建筑公司需要什么资质和条件

时间:2023-01-03 13:40   点击:   来源:51ban

所谓的挂靠就是以他人的名义对外承接事务的行为,而建筑业企业挂靠也是同理,当然承接工程的范围必须在挂靠公司允许的范围内承接。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挂靠建筑公司需要什么资质和条件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挂靠建筑公司需要什么资质和条件

  挂靠建筑公司资质和条件:

  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或各省建设厅注册执业资格,才能挂靠。

  如国家注册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师等。

  挂靠:有的公司暂时没有或是缺少某个证书,而不是本公司的人刚好有这个证书,他们达成协议:你的这个证书放在我这个公司我给你多少钱,但是有证书的人不在这个公司上班。

       二、建筑业企业挂靠的特点

  其一: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

  其二: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其三: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

  其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三、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依此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挂靠建筑公司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或各省建设厅注册执业资格,才能挂靠,如国家注册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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